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上訴人鑫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克羅司門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1,384,1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68,348元,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秀圓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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