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7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可鈁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可鈁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茲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婚姻關係,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相姦行為,破壞家庭、婚姻之和諧,並造成告訴人心理痛楚之程度、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態度,另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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