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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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林燕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16,620元【計算式:(720地號土地面積94.96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4,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548號房屋課稅現值1,004,6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