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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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世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兄弟貿易有限公司王汝振馮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收之「加倍」為何?
二、請求遲延利息外,再請求約定利息之依據為何?並請具體陳明遲延利息之利率為何?(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三、依貴公司提出利率表,債務人遲延時之TAIBOR六個月基準利率為0.794,且該利率表未有0.795之利率,則貴公司以0.
795為基準利率之依據為何?
四、債務人兄弟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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