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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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春禮邱徐義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春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徐義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陳明 請求標的第二筆及第三筆債務(即本金6,001,040元及1,879,579元)債務人邱徐義梅是否須負連帶責任,若須負連帶責任,其依據為何。另程序費用是否欲請求連帶給付,請一併敘明。
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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