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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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債權人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梅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宥瑀工程行等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洪繪媛 (原名: 洪珮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峰霆 (原名: 林睿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釋明請求債務人須「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或契約約定。(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無,請具狀撤回「連帶」給付之部分)。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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