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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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再字第1號被告 黃米才 即受判決人上列被告即受判決人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開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O七年度投交簡字第五O四號確定判決對黃米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科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即受判決人之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對於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108年1月22日確定之107年度投交簡字第504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開始再審,並以108年度交再字第1號案件審理在案。本院就被告之公共危險案件,已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免刑罰執行之齟齬,就原確定判決所科處之刑罰,應以停止執行為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