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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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億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謝碧蘭 被告 吳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德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示於報紙及臉書,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