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呂理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國清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