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
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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