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二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坐落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一樓房屋
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台北縣永和市○○街○○號一樓房
屋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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