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宇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邱桂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耿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耿生
一、債務人林邱桂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之滯納金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邱桂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耿男、林耿生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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