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義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義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倘貴公司提出之回執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址,請另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高義長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