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債權人 鄧寶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月葉佘威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二、 陳明 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利率,倘不請求利息請具狀捨棄。(台端聲請狀載自附表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惟本件聲請狀未有附表)
三、債務人朱月葉、佘威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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