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 莊春長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楊家瑋 律師 高華陽 律師原告 莊宜達 被告 王照評
黃仙天 (原名 王黃秀英王金財 (原名 王銀王清榮 (原名 王木力王得安 楊清發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明賢 被告 王慶輝
王清顯 王文章 王姿蓉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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