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 莊春長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楊家瑋 律師 高華陽 律師原告 莊宜達 被告 王照評
黃仙天 (原名 王黃秀英 ) 王金財 (原名 王銀 ) 王清榮 (原名 王木力 ) 王得安 楊清發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明賢 被告 王慶輝
王清顯 王文章 王姿蓉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