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債權人 廖芝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昇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台端所附之本票影本,無法辨識發票人及票面金額)
二、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之年、月、日)。
三、債務人孫昇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