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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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吳佳修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謝菖澤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複代理人 謝俊德 被告 董子揚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上列被告董子揚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45號),經原告對被告董子揚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