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95年4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