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蔡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被告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起借執行六月),又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