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衣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衣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衣綸(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正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9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附表:受刑人邱衣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6日│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16日至│││││106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6年度偵│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78號│字第4478號│字第19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9號│106年度訴字第60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審││││1140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109年5月6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9號│106年度訴字第60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107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161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60號│││編號1至2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苗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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