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38號聲明人 王希瑜 (原名 王芷渝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312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希瑜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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