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愷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愷昌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愷昌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108年台非字第155號判決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7、19至21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23頁)。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4、7至8、9至1
7、20至21、22至44所示之罪,固經法院分別定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既有合於數罪併罰之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不得重於編號1至2、3至4、7至8、9至17、20至21、22至44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5、6、18、19所示之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詳本院卷第23頁),考量其所犯為施用毒品、偽造文書、詐欺、妨害自由、竊盜、偽證、傷害、販賣毒品、殺人等案件,以及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行為方式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徐美麗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年月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5年12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15號107年1月3日同左107年1月30日編號1至2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偽造印文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5年12月16日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10日21時4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85號107年7月20日同左107年8月17日編號3至4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4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5詐欺有期徒刑9月105年11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73號107年7月20日同左107年8月21日6詐欺有期徒刑8月105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聲請書誤載至同年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20號107年11月23日同左107年12月18日7妨害自由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6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867號108年4月3日同左108年5月7日編號7至8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8妨害自由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8日至同年月9日9妨害自由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號108年11月29日同左108年12月24日編號9至17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妨害自由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27日11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31日12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31日13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31日14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31日15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31日16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31日17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31日18偽證有期徒刑2月106年7月11日、同年11月10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55號109年2月3日同左109年3月13日19傷害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7月2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911號109年4月27日同左109年5月27日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8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2號109年3月27日同左109年9月10日編號20至21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1偽造文書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106年8月2日至同年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97號110年1月8日同左110年2月4日22詐欺有期徒刑1年9月106年3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97號等110年1月8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56號等110年9月29日編號22至44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3詐欺有期徒刑1年7月106年5月8日24詐欺有期徒刑1年7月106年5月10日25詐欺有期徒刑1年9月106年5月12日26詐欺有期徒刑1年11月106年5月18日27詐欺有期徒刑1年9月106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1日(聲請書記載同年5月31日)28詐欺有期徒刑1年11月106年6月7日29詐欺有期徒刑1年9月106年6月7日至同年月8日(聲請書記載同年月7日)30詐欺有期徒刑1年11月106年6月6日至同年月7日(聲請書記載同年月7日)31詐欺有期徒刑1年9月106年6月14日至同年月15日(聲請書記載同年月14日)32詐欺有期徒刑2年106年6月15日至同年月19日(聲請書記載同年月15日)33詐欺有期徒刑1年7月106年6月19日34詐欺有期徒刑1年6月106年6月22日35詐欺有期徒刑1年6月106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36詐欺有期徒刑1年9月106年7月7日至同年月8日37詐欺有期徒刑1年6月106年8月1日38詐欺有期徒刑1年8月106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39詐欺有期徒刑1年8月106年8月1日至同年月2日40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6年8月2日41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6年8月2日4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年8月106年7月31日43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年7月106年7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44殺人有期徒刑8年6月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