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債權人 欒啟成 債務人 葉進義 債務人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