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 陳仁位 上列原告與被告CHENJANDAVIDRONCALES及羅馬利亞D.倫加禮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不合上揭規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資料,可至本院閱卷),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