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明(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耀明於民國110年8月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