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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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四號
聲請人建業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雍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中山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參│CS三二六五九四││││ 范雷震 │││拾肆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