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9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被   告  高維楚 (原名 高錦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9時46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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