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翔州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 莊翔川 」之記載,應更為「莊翔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莊翔川」之記載,與聲請書及原判決書所載之當事人姓名不符,顯係「莊翔州」之誤載,而依原裁定所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等資料,亦可辨認原裁定所指之受刑人係指「莊翔州」,原裁定上開「莊翔川」之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