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詩棋被告黃執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執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詩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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