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6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雅如
被   告  莊水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53元,及其中新臺幣5,228元自民國
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300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400元,
第三期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
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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