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04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雄簡字第10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午4時在本
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文姍
  書 記 官 蔡妮君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4日向訴外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
行(下稱台東企銀)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
契約),惟自95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被告於94年4月4
日併向台東企銀申辦現金卡使用(下稱系爭現金卡契約),惟自
95年6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分別積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以下合稱系爭欠款)迄未清償,台東企銀
嗣將系爭欠款債權讓與原告,並將上情公告周知,被告於受通知
後應即向原告清償系爭欠款,卻分文未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授
信約定書、讓售帳卡、放款帳卡交易明細、借款債權讓與證明書
、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現金卡交易明細表、現金卡債權讓
與證明書、登報證明為憑,經核原告主張與前開證據相符,應屬
可採。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系爭現金卡契約、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欠款,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妮君
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君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計算起迄期間及適用利率│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及適用利率│
├──┼─────┼─────────────┼──────────────┤
│1│41,150元│①自民國95年7月13日起至民│自民國95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
│││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息18.15%計算之利息;│列計息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②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月部分,按左列計息利率20%計│
│││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算之違約金。│
│││之利息。││
├──┼─────┼─────────────┼──────────────┤
│2│90,849元│①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至民│無│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
│││②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
│合計│131,999元│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