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3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鄢駿
       劉明杰
被   告  蘇秉浤
       葉秀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
┌─────┬──────────┬────┬─────────────┐
│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適用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
│(新臺幣)││(年息)││
├─────┼──────────┼────┼─────────────┤
│29,575元│自民國108年6月14日│1.15%│自108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8年8月4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自108年8月5日起至│2.15%│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清償日止││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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