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史可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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