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 薛惠今 (原名 薛曉薇 )代理人 黃小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薛惠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本院提出前置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4號卷第7至8頁)、債權人清冊(同上卷第15至17頁)、戶籍謄本(同上卷第4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同上卷第22至23頁、第2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同上卷第2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同卷第18至20頁、第14至15頁)、收入切結書(本院卷第1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68頁)等在卷可參。
㈡、經查聲請人無業,每月僅有配偶給付生活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名下無財產,102年度、10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勞工保險已於83年退保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書明書、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資料歸屬清單、配偶所撰切結書等件附卷可證(見消債調卷第7至8頁、第24頁、第21至23頁、本院卷第18頁)。另聲請人有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約127,748元,亦有南山人壽陳報狀可考(見本院卷第70頁)。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之情況下,應以聲請人所陳每月由配偶給付生活費5,000元為其償債之基礎。則以聲請人目前收入扣除必要生活開銷應已無餘款可用於清償債務(聲請人債務合計9,935,274元,見消債調卷第38、46、57、63、71、78、84、95頁),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