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丁○○聲請人辛○○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相對人庚○○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應提出之事項:
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