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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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7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