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9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務人 陳泳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泳瑞(原名: 陳首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陳泳瑞(原名:陳首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