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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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842號被告 陳宗泰 具保人 呂育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育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宗泰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呂育承於民國99年7月16日出具現金3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免予羈押。
三、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具保人呂育承亦遷移不明,無從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1月31日屏檢 榮宇 100助3字第3383號函在卷可稽。是應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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