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建物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22號原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 黃馨儀 原告與被告黃馨儀間塗銷建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高雄縣○○鄉○○○段71建號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19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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