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紹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紹偉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戴紹偉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重大,且被告於本案偵審程序中係經2次發布通緝始到案接受審理,顯具有逃亡之事實,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自民國99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2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蔡書瑜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