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雅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