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 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七樓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30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呂烱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