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國字第5號聲請人 李權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五日、同年四月三十日、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法庭錄音內容,以利於書狀表明應陳述之事項,以維護自己之法律上利益,聲請裁定准許交付法庭錄音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07年8月27日聲請交付107年3月5日、4月30日、6月25日、7月17日第二審程序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王浦傑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