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至108年3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至108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6年3月至108年3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④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