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榮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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