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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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五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鄭財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叁萬肆仟陸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