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搶奪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犯罪日期│97年5月20日│97年4月14日│97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63號│字第11221號│字第112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594號│3515號│3515號││├────┼────────┼────────┼────────┤││判決│97年6月16日│98年1月21日│98年1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594號│3515號│3515號││├────┼────────┼────────┼────────┤││判決│97年7月19日│98年2月23日│98年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625號│字第2908號│字第2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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