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告丁○○被告倢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