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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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7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679、2680、2681、2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請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所致損害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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