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甲○○被告乙○○○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主張之占有面積20平方公尺核定為新臺幣632,000元(20×31,600=632,000元,至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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